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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陈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380号被执行人:陈宾,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宾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陈宾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陈宾退赔赃款人民币3000元,发还被害人孙某人民币400元、李文锁人民币400元、周金过人民币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338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述琦审 判 员  郝卫刚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