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与陈朝春、河南双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圣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陈朝春,河南双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圣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47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法定代表人:魏敬伟,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峰,男,该公司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陈朝春,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生。被执行人:河南双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义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圣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权胜,男。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与陈朝春、河南双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圣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7)豫1221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