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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某、吉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9执1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吉某,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务工,现住全南县。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执行干警“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吉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地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裕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