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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顺驰融信置地有限公司、赵梓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顺驰融信置地有限公司,赵梓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天津顺驰融信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与天山北路交口清霖园会所。法定代表人:赵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梓妤,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上诉人天津顺驰融信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梓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2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顺驰融信置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21条明确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因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