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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成海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成海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47号罪犯段成海,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珠中法刑初字第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成海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段成海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以(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9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段成海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2010年11月25日以(2010)怀中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成海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2013年2月19日以(2013)怀中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成海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2015年2月27日以(2015)怀中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成海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段成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段成海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段成海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5年3月,因获2014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0分。现累计获表扬6次,余537分。该犯系累犯。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成海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累犯,履行财产刑也不积极,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成海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