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89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敏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899之二号申请人:刘敏,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黎仁超。第三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荣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敏诉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置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并已另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保全置换的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0147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金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