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凡国防、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国防,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凡国防,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百合路北侧、庄周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大利,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凡国防与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大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大利银行存款人民币392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大利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冯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