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艳凤与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凤,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871号原告:付艳凤,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被告: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0号百度空间大厦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82672782W。法定代表人:刘红霞。原告付艳凤与被告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艳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4000元;2、被告偿还原告违约金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告付艳凤与被告石���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泰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阳泰公司于2017年7月在《文艺争鸣》杂志上发表文章一篇,并支付其24000元作为论文代发费用。但阳泰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代发论文,提供给原告的文章录用通知书也是伪造的,也没有按约定安排电话查稿,后经原告致电《文艺争鸣》杂志社核实,阳泰公司并没有给杂志社投递原告的文章稿件,杂志社也没有提供用稿通知书给阳泰公司。截至2017年7月7日,原告已联系不到阳泰公司员工及其负责人。阳泰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查明,除本案外,另有30余名当事人基于同类事实,向本院分别起诉被告阳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红霞、石家庄海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石家庄泰岳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上述公司(个人)分别以能够限期为各原告在《中国成人教育》《新闻战线》《学术论坛》《人民论坛》《大学教育科学》《宏观经济管理》、《中国职业教育》杂志社、《艺术百家》杂志社等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为由,收取各原告款项,向各原告发出加盖相关期刊、杂志社印章的稿件录用通知书,稿件逾期无法发表,但拒绝退还所收款项。另本院经电话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核实,该大队已就涉及石家庄海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起同类案件因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包含本案在内的上述案件均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艳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