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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陈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865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甄东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铁良,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苗,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 明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澈力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