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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申请执行王某某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一,王某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男,1951年12月30日生,满族,无业,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二,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