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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任海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刑终27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任海军(原审被告人),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河北省香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香河县看守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海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冀10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的被告人任海军现金5100元发还被害人高某,责令被告人任海军退赔所盗现金1400元发还被害人高某;追缴被告人任海军所盗重12.28克男士黄金戒指一枚或等同价值财物发还被害人高某。原审被告人任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海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任海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海军撤回上诉。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芬审判员  陈克祥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