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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魏铭与高贵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铭,高贵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32号原告:魏铭,男,1969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高贵军,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铭与被告高贵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铭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铭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达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