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魏铭与高贵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铭,高贵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32号原告:魏铭,男,1969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高贵军,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铭与被告高贵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铭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铭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达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