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国英诉被告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英,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英,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卧里屯乡。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东玉,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国英诉被告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房产及土地已设定抵押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