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桂珍对孙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珍,孙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94号申请人刘桂珍,女,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申请人孙海,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海驾驶的吉C-J6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桂珍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海驾驶的吉C-J6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岩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94-1号申请人刘桂珍,女,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茂林镇四分场委1屯。被申请人孙海,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茂林镇五分场委1屯。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因自行和解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海驾驶的吉C-J6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桂珍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海驾驶的吉C-J6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