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执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成都易建金属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保14号之一申请保全人:成都易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686308842。法定代表人:沈雨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22027391。法定代表人:王学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成都易建金属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已对被保全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56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12执保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