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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文刚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9刑初38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任文刚 曾用名 无 民 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初中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情 况 无前科 强制措施情 况 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诉人 卢林艳 起诉书文号 大检公诉刑诉[2017] 359号 指控事 实 2017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任文刚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Txxxx色“凯迪拉克”牌非营运小型客车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出发,后沿成温邛高速公路方向行驶,1时35分许,任文刚从成温邛高速公路大邑东出口下高速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任文刚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3.7mg/100ml。被告人任文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护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判决理 由 被告人任文刚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任文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任文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任文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任文刚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 果 被告人任文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 织 宣判日 期 审 判 员 马 艳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路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