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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项佩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佩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1448号原告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811号七楼。法定代表人楼林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勇越,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项佩宜,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项佩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志福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无代书记员 褚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