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德学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德学,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同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庞凯强,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学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8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德学及其辩护人张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德学饮酒后到付某家中,强行将被害人拉至东屋卧室内床上进行猥亵。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胡德学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德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理。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胡德学案发后未离开现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系偶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德学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德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法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情况,被害人付某陈述,证人徐某1、徐某2、冷某、凡影、王某、史某证言,被告人胡德学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学为寻求性刺激,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等方法,强行搂抱、亲吻、抚摸妇女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负刑事责任。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德学犯强制猥亵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德学在案发后因醉酒不醒滞留在现场,且其并未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胡德学当庭自愿认罪,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他人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德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李可众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美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