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梁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073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文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