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平山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黄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平山,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黄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960号原告:方平山,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宋良,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丰,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黄福,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平山诉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黄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平山撤回对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姜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