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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詹惠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惠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73号被执行人:詹惠城,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溪西镇西湖管区西詹村十一巷17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詹惠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个人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詹惠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3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上缴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兵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异书记员  王少玲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373号案件处理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胡小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