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卢水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卢水娥,戴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西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53909513。法定代表人:涂国平,行长。被执行人卢水娥,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戴友元,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卢水娥、戴友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卢水娥、戴友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