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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卢水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卢水娥,戴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西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53909513。法定代表人:涂国平,行长。被执行人卢水娥,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戴友元,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卢水娥、戴友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卢水娥、戴友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