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付国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付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54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32491970-X。负责人吴莉芬。被执行人付国峰,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盂县。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付国峰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粤佛禅管城南决【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付国峰应拆除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0号10座302房北侧违法加建的不锈钢门,开通窗户,恢复至原设计图纸所示基本结构。因付国峰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汇银新港湾二期10座02单元违建拆除鉴定意见》,提出强制拆除可能会影响楼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故此,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强制拆除违建存在安全隐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5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