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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3民初1231号原告马某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缺席)。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兆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1.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0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0年12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02年9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在性格、爱好、生活习性等方面相去甚远,缺乏共同语言,双方为琐事不时发生争吵,相处不睦。2014年5月因琐事发生争吵、相互是撕打后,原告外出打工,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缺席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0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0年12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02年9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确定离婚案件离与不离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因原告方未能提供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任何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兆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敬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