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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84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92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告李某现已不在本辖区居住,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