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84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92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告李某现已不在本辖区居住,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