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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冯森培与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森培,黄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1民初1110号原告:冯森培,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黄斌,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原告冯森培诉被告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艺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小荻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冯森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斌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森培诉称,2015年9月27日,被告以缺乏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4000元,并书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当时被告口头说借用几个月,过后,原告多次追索,但至今还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为此,2017年7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64000元给原告。被告黄斌未作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经���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以缺乏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000、26000元,合计66000元。2015年9月24日,被告偿还了2000元给原告,尚欠64000元,被告书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中载明:“本人黄斌今向冯森培借到现金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元),借款人保证按时归还借款。借款人:(黄斌签名捺印)借款日期:2015年9月24日”。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也没有支付过利息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了本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64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由于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有借款期限,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元,于法有据,理���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元给原告冯森培。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被告黄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艺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