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60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伟,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红谷滩新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伟开车至本市红谷滩新区银都路某超市门口停放时,因停车与被害人杜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胡伟将被害人推至超市内,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用脚踢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左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躯干部外伤致肋骨骨折2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同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胡伟经电话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伟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陈述、证人刘某1证言、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胡伟的供述与辩解、调解协议及收据、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胡伟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胡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伟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