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爱爱香尔西饼店、天津市天大科技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爱爱香尔西饼店,天津市天大科技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大汇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爱爱香尔西饼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号。经营者:郑军,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大科技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四季村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立玮,经理。原审被告:天津市天大汇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达园11-1-605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民,董事长。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爱爱香尔西饼店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大科技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天大汇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爱爱香尔西饼店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天津市爱爱香尔西饼店经营者郑军的住所地在天津市红桥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房屋坐落在天津市,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