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德平、王立新等与姚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平,王立新,姚向红,余远凤,姚燕玲,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526号原告沈德平,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原告王立新,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姚向红,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被告余远凤,女,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姚燕玲,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姚文,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德平、王立新诉被告姚向红、姚文、余远凤、姚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德平、王立新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德平、王立新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德平、王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原告沈德平、王立新负担。审 判 长 潘昌龙人民陪审员 黄 薇人民陪审员 林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心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