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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云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云信,黄云霄,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920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女,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明,男,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告: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50号(新华书店大楼5层),组织机构代码:67848323-7。法定代表人:黄云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黄云信,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黄云霄,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中山中路489号,组织机构代码:66927080-3。法定代表人:黄云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黄云銮,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富民山庄B2幢10号,组织机构代码:58750147-9。法定代表人:陈先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先福,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黄建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云信、黄云霄、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云信、黄云霄、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欠息2,555,466.86元)及罚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逾期月利率9‰计算)。二、依法判令黄云信、黄云霄、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对上述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八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欠息2,489,868.62元)及罚息(自2017年3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以借款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逾期利率月9‰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7日,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由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用途为还款,月利率11.2545‰。贷款逾期,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贷款逾期利率月16.88175‰计息,即合同利率加收50%计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的,其欠息部分按贷款逾期利率月16.88175‰计收复息。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利随本清,结息日为每月20日。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黄云信、黄云霄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黄云信、黄云霄均自愿对福鼎市创业投资公司的借款债务向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25,000,000元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方式为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本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向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5笔借款,合计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分别于:①2014年9月17日发放借款本金20,610,000元,到期日2017年9月16日,按月利率11.2545‰计算(2014年9月18日调整为按月利率6‰计息),按月付息,利随本清,用途为还款;②2014年9月30日发放借款本金56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9月16日,月利率为6‰,按月付息,利随本清,用途为还款;③2014年10月14日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76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9月16日,月利率为6‰,按月付息,利随本清,用途为还款;④2014年11月5日发放借款本金1,47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9月16日,月利率为6‰,按季付息,利随本清,用途为还款;⑤2015年3月19日发放借款本金1,60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9月16日,月利率为10.5225‰(2015年12月1日调整为按月利率6‰计息),按季付息,利随本清,用途为还款],但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取得上述借款本金25,000,000元后违约,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向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息。经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讨,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黄云信、黄云霄亦拒不履行保证人责任,各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因此,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决定本案贷款本息于2017年3月20日提前到期。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云信、黄云霄、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未作答辩。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云信、黄云霄、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未到庭质证及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审查认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书复印件、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凭证及账户信息修改材料复印件、欠息清单及明细复印件等证据,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现查明,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向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五笔借款共计25,000,000元后,由于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对其中两笔借款利息计算错误:于2017年9月18日对第一笔20,61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11.2545‰计算了一天之后再调整回月利率6‰;对另一笔1,60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10.5245‰计算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之后再调整为月利率6‰;其他三笔借款自始至终都按照月利率6‰计算。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后只对2014年9月17日借款20,160,000元有按期并按利率调整足额偿还利息至2015年11月20日,之后两次共偿还利息225.55元;对2014年9月30日的借款560,000元,利息归还至2015年11月20日止,之后没有再还款付息;对2014年10月14日的借款760,000元,利息归还至2015年9月20日止,之后没有再还款付息;对2014年11月5日的借款1,470,000元和2015年3月19日的借款1,600,000元,利息均按月利率10.5245‰足额归还至2015年9月20日止,之后没有再还款付息。截至2017年3月20日,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结欠借款利息2,555,466.86元,扣减因上述计算错误而多支付的借款利息65,598.24元,尚欠借款利息2,489,868.62元。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涉案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依约向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25,000,000元,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合同约定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的提前收贷日前偿还借款,已构成逾期违约,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要求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结欠借期内利息,并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云信、黄云霄、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自愿对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债务向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保证期限,故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黄云信、黄云霄、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对本案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诸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本案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2,489,868.62元(截至2017年3月20日)及罚息(自2017年3月2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逾期月利率9‰计算);二、黄云信、黄云霄、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249元,由福鼎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云信、黄云霄、福鼎市鼎茂贸易有限公司、黄云銮、福鼎康和建材有限公司、陈先福、黄建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仙人民陪审员  施忠心人民陪审员  黄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美玲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