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新民,王友成,王建青,王龙义,王新彬,满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38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新民,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王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友成,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王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建青,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王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龙义,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王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新彬,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王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满红艳,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王营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新民、王友成、王建青、王龙义、王新彬、满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10000元,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08年11月20日按月利率14.3175‰支付利息及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归还日按月利率21.47625‰支付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