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某某申请被执行人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963年7月29日生。被执行人俞某某,1971年7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俞某某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俞某某系海晏县国税局退休离职人员,故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22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芦海青审 判 员 赵 宏助理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