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文与被告金建武、第三人新疆家豪环保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文,金建武,新疆家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528号之一原告:张海文,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宁夏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逵,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金建武,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第三人:新疆家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55971T。法定代表人:金建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文与被告金建武,第三人新疆家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海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石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