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美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734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经理。被告:唐美容,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雄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