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7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贵州科技学校、成克坤、李文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科技学校,成克坤,李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703-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科技学校,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成诚。申请执行人成克坤,男,1955年1月9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李文凯,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贵州科技学校房屋租金64400元,违约金20000元及利息。支付成克坤房屋装修费2019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曹 锦审判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瑞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