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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林华俤、游建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俤,游建敢,杨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663号申请人:林华俤,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婷婷,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燕,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游建敢,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杨雪莲,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林华俤与被申请人游建敢、杨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华俤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雪莲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桂香新村8座306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R0655678)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函愿意承担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华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雪莲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R0655678),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林华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开心-1--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