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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1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秀丽、巫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丽,巫建春,陈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1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秀丽,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巫建春,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陈金秀,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丽与被执行人巫建春、陈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2016)鄂132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巫建春、陈金秀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了(2017)鄂1321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巫建春名下的大众牌鄂S-×××××(发动机号773715)小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申请人巫建春名下的大众牌鄂S-×××××(发动机号773715)小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