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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广龙与张良、太原市三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广龙,张良,太原市三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28号原告:苏广龙,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娇,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莹,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太原市三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胜利西街560号。法定代表人:宋一峰,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12号1幢7-9层。负责人:张建东。原告苏广龙与被告张良、太原市三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苏广龙诉称,2015年6月,其受被告张良雇佣,在被告太原市三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安装工作。2016年9月19日8时,其在工地受伤,经诊断,事故造成其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32016.4元。被告张良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良在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办西峪街一社区居住,本案应在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在被告张良住所地起诉,被告张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8月10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太原市三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辖区,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太原市三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胜利西街560号,属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