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维省、宋莹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省,宋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省,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宋莹莹,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张维省与宋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莹莹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宋莹莹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莹莹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宋莹莹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厚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传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