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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廖家德申请执行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桂0102执1444号黄某:你与廖家德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6-14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家德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赔偿人身损害损失费10500元。(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58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子账户账号:62×××60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审判员 :李永利书记员 :覃凯丽联系人:李永利联系电话:0771-244****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和路23号邮编:53000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