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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邹桂林诉被告成都澳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林,成都澳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4962号 申请人:邹桂林,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中江县。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 负责人:钟家思。 被申请人:成都澳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桂林与被申请人成都澳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桂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澳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出具《诉讼行为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澳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限额,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秋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靖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