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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与徐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徐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1479号原告: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纺织服装工业城。机构代码:92340700MA2NFOFFID经营者:曹爱凤,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徐有龙,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住。原告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诉被告徐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被告徐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500元及利息损失5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0日被告徐有龙从原告处购进价值贰万元的农夫矿泉水,被告出具欠条后,此款一直拖欠不付,于是原告陆续从被告在黑天鹅装饰大厦经营的烟酒饮料批发部拉走价值14500元的饮料等货款,抵此欠物,尚欠原告货款5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徐有龙辩称:原告说我欠她5500元,我欠她20000元是2014年11月20日,但她欠我622件陈列水,当时说好货到付清,但到现在她水没还清,后来15年5月9日原告还我矿泉水216件,同时在我这拿走饮料水源C50件,每件是50元,共计2500元,在15年5月23日拿走饮料尖叫150件,每件44元,共计6600元,15年8月22日给原告现金1400元,14年2月28日整车提货奖励300元没给,帮原告客户送货790元没给,14年7月9日帮原告付了一车水卸货力资费560元,步行街22家超市陈列水255件,由公司发给原告再发给我,但是公司发了一部分给她,具体多少原告知道我不知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0日被告徐有龙向原告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经营者(个体)曹爱凤出具欠条,该欠条注明:今欠到飞腾贰万元整(¥20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底,原告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从被告徐有龙经营的批发部拉走价值14500元的货款(含被告徐有龙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400元)拆抵欠款。从2015年10月起被告徐有龙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500元及利息损失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欠条、《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告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与被告徐有龙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从原、被告双方举证的证据内容反映,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依照约定向被告徐有龙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徐有龙尚欠原告货款经催讨,除已履行部分给付货款义务外,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500元至今未付,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徐有龙应承担偿还尚欠原告货款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要求被告赔偿拖欠货款10个月利息损失550元。因原、被告双方未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应从原告诉讼时(即2017年3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对于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既无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货款人民币5500元整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货款5500元整为基数,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铜陵市开发区飞腾百货店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38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艳妮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