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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卜爱强、卜有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爱强,卜有海,卜卫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卜爱强,男,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卜有海,男,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卜卫坚,男,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卜爱强与被执行人卜有海、卜卫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卜爱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卜有海、卜卫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卜有海、卜卫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卜爱强支付赔偿金9386.8元、向卜爱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269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卜有海、卜卫坚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卜有海、卜卫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综上,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卜有海、卜卫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   耀   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梁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春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