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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任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劲松,任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929号原告刘劲松,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凤冈县,被告任江,男,50岁,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刘劲松与被告任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张乾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川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