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任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劲松,任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929号原告刘劲松,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凤冈县,被告任江,男,50岁,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刘劲松与被告任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张乾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川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