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张猛,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与被执行人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现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