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发林与孙高峰、孙建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林,孙高峰,孙建光,刘建辉,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395号原告:王发林,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高峰,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孙建光,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刘建辉,男,住中牟县。被告: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楚建勋。原告王发林诉被告孙高峰、孙建光、刘建辉、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发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天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擎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