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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发林与孙高峰、孙建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林,孙高峰,孙建光,刘建辉,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395号原告:王发林,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高峰,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孙建光,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刘建辉,男,住中牟县。被告: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楚建勋。原告王发林诉被告孙高峰、孙建光、刘建辉、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发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天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擎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