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刑医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粤0983刑医4号申请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涉案精神病人古某3桂,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住信宜市。现在信宜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法定代理人何某1,男,53岁,系古某3的丈夫,住信宜市。指定诉讼代理人梁丽,信宜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医申[2017]5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古某3桂强制医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古某3桂,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良邦出庭支持申请,被申请人古某3桂的指定诉讼代理人梁丽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称:2016年12月30日古某3桂和家某邓某发生口角,当邓某在住宅地堂旁的农田边赶鸡时,古某3桂便捡起一条木棍打了一下邓某的肩膀,邓某还手打了一巴掌古某3桂的手腕。随后古某3桂用双手用力推倒邓某,被害人跌倒时头部撞中了摆放在农田边的一块大石头,古某3桂又上前扯起邓某的头部砸了两下农田边的大石头。然后古某3桂返回房间用砖头砸了两下自己的额头企图自杀后,因怀疑邓某还未死去,古某3桂又返回到农田边,看到邓某还有呼吸,就拾起大石头砸了一下邓某的后脑,接着将邓某的身体翻转过来,用大石头又砸了两下邓某的头部。之后古某3桂返回家中将大门反锁并用菜刀割破自己的喉咙和割伤自己的左右手腕,随后打电话告知其外侄古某2,古某2便电话通知古某1及何某1前来救治。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邓某符合外力致头面部损伤导致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古某3桂患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申请人古某3桂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案精神病人古某3桂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法院依法决定。法定代理人何某1的意见为:我同意对古某3桂进行强制医疗,直至将其医冶好。指定诉讼代理人梁丽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古某3桂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经司法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疾病发病情况、冶疗情况得知,如不加以冶疗、约束,随时都有发病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鉴于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强制医疗申请书》中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请法院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古某3桂和家某邓某发生口角,当邓某在住宅地堂旁的农田边赶鸡时,古某3桂便捡起一条木棍打了一下邓某的肩膀,邓某还手打了一巴掌古某3桂的手腕。随后古某3桂用双手用力推倒邓某,被害人跌倒时头部撞中了摆放在农田边的一块大石头,古某3桂又上前扯起邓某的头部砸了两下农田边的大石头。然后古某3桂返回房间用砖头砸了两下自己的额头企图自杀后,因怀疑邓某还未死去,古某3桂又返回到农田边,看到邓某还有呼吸,就拾起大石头砸了一下邓某的后脑,接着将邓某的身体翻转过来,用大石头又砸了两下邓某的头部。之后古某3桂返回家中将大门反锁并用菜刀割破自己的喉咙和割伤自己的左右手腕,随后打电话告知其外侄古某2,古某2便电话通知古某1及何某1前来救治。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邓某符合外力致头面部损伤导致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古某3桂患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古某3桂的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信宜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冶疗材料、指认照片,证人何某1、古某1、古某2、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黎某、温某、杨某1、何某6、李某、黄某1、张某、黄某2、彭某1、杨某2、彭某2的证言,古某3桂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古某3桂实施暴力行为致他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古某3桂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古某3桂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其决定强制医疗。指定诉讼代理人梁丽关于被申请人古某3桂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古某3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甘青松审 判 员 陈达维人民陪审员 韦金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