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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磊、罗宇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罗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毕节市七星关区。2015年9月2日被告人陈磊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6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3月15日释放,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止。2017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罗宇,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毕节市七星关区。201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罗宇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凤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罗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范某(另案处理)怀疑其坐牢是被李江(另案处理)点水,便与周某1(另案处理)等人找李某1,李某1答应赔偿1万余元但未付,后双方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峰景丽都附近相遇,被告人陈磊帮李某1出头,用刀将周某1砍伤,陈磊落单后有被周某1一方人员打伤,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相约与2016年8月18日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二道开战,周某1准备了刀具、车辆并邀约孙某(另案处理)等人,陈磊邀约被告人罗宇及顾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到碧阳二道相遇后即持戒相互斗殴,周某1一方打不过便逃跑,李某1一方便将周某1一方开去的贵F×××××面包车、贵F×××××猎豹车砸坏。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贵F**的损失为4,802元贵F×××××2猎豹车的损失为2,324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人周某1、王某1、张某1、邵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磊、罗宇及其同伙李某1、杨某1、顾某、周某2等人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磊、罗宇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陈磊系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磊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并请求从轻处罚。同时辩称,其未邀约周某1斗殴,是李某1邀约的;斗殴刀具事先不是其准备的;到斗殴现场后其未分配斗殴刀具,也未电话联系周某1等人具体位置;事后与罗宇共同赔偿周某1等人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取得周某1谅解,并当庭提供谅解书一份。被告人罗宇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同时辩称,其未邀约顾某参与斗殴,事后与陈磊共同赔偿周某1等人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取得周某1谅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范某因被李某1举报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的一天,范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来后与周某1等人找李某1赔钱,经协商李某1答应赔偿但未当场给付。当晚被告人陈磊及李某1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老苏荷网吧门口与范某、周某1等人相遇,为赔钱之事双方发生口角,陈磊用刀将周某1砍伤。2016年8月的一天,陈磊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皇家国会出来时又被周某1、范某等人打伤。为此,被告人陈磊、罗宇及李某1等人便商量邀约周某1等人斗殴。2016年8月18日凌晨,李某1与周某1约好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二道斗殴后,便与陈磊等人准备烟花、刀等斗殴刀具,并分别邀约被告人罗宇及杨某1、周某2、顾某等人,先后驾车来到碧阳二道一工地旁的公路上汇合等候。在等候过程中,陈磊、罗宇、李某1等人在电话询问周某1等人具体位置后,陈磊便将烟花、刀等斗殴工具分发给罗宇、杨某1、周某2等二三十人。当陈磊、罗宇、李某1、杨某1、周某2、顾某等人与持刀驾车前来周某1等人相遇后,双方随即用烟花互冲,继而持刀互殴。周某1一方被打跑后,陈磊、罗宇、李某1、杨某1、周某2等人持刀将周某1等人开去的贵F×××××面包车、贵F×××××猎豹车等车辆玻璃、轮胎毁坏,造成两车损失共计人民币7,12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磊、罗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持戒聚众斗殴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016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碧阳二道有人斗殴后,经过侦查锁定陈磊、罗宇有重大作案嫌疑,经研判于2017年3月13日在麻某路一小旅社内将罗宇抓获;于2017年3月10日在桂花路一网吧内陈磊抓获。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2016年8月18日凌晨2时47分公安机关对聚众斗殴现场进行勘验。该现场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二道鹅顶山隧道旁公路上。公路西侧停放的一辆贵F×××××长安面包车前后车窗、挡风玻璃、车胎被破坏;周围地面上散落玻璃碎片;后排门地板上放有工具;南侧地面上有烟花残留物。面包车西南侧停放的一辆贵D×××××猎豹车前后车窗玻璃、挡风玻璃、车胎被破坏;四周散落玻璃碎片;前排副驾驶室内和后排座椅下发现钢管、长刀。3、辨认笔录、刑事照片:(1)周某2、李某1、罗宇、顾某、杨某1、分别辨认出陈磊、罗宇、赵某、李某1、陈某1、吴某1、杨某2、杨某3、杨某1、李某2、安某、主宏森、党某、金某、路某、魏某、顾某系2016年8月18日参与碧阳二道聚众斗殴的人;(2)范某、周某1、王某2、张某2、孙某、付某2分别辨认出周某1、张某3、常某、小成、张某4、付云、吴某2、刘某、吴某3、卯海华系2016年8月18日参与碧阳二道聚众斗殴的人;(3)付某2辨认出周某1系其2016年8月17日带去租车的人。4、汽车修理材料工时结费单、价格认定结论及通知书:贵F×××××面包车损失4,802元,贵F×××××猎豹车损失2,324元。该结论已告知陈磊、罗宇。5、调取租赁汽车证明、租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2016年8月18日毕节市嘉旺汽车服务公司将贵F×××××猎豹车租给李某1使用。6、证人付某1证实: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付某2带人到我的顺泰租赁行租了一辆贵F×××××白色面包车。后来付某2打电话讲租车的人当晚开起车到碧阳二道打架,车挡风玻璃、大灯、引擎盖等处被砸坏,车轮胎也被杀爆。7、证人付某2证实:2016年8月17日周某1叫我给他租四辆车,我就带他到顺泰租赁公司租了三辆,到嘉旺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第二天周某1电话说租去的尾号“9252”小猎豹越野车和一辆贵F×××××面包车在一个隧道前面被人砸了。后我到鸭池派出所看见这两辆车挡风玻璃和轮胎被砸毁了。8、证人王某1证实:2016年8月周某1被李某1们砍伤后就约李某1们在碧阳二道开战,周某1喊我和陈某2租车去买钢管和杀猪刀。我和陈某2买了钢管和杀猪刀后,就同吴某4以及做铝合金的陆远鹏拖到海子街镇焊了二十把钢管焊接的杀猪刀。下午五点左右,我和吴某4、陈某2开车带起周某1们把刀子拖回来,我和吴某4就在兰乔圣菲下车,陈某2就和周某1们走了。第二天下午听周某1讲他们和李某1们打架,开去的四个车被李某1们砸坏,有两辆车因轮胎被杀没开走,拿去的刀有些整落了,有些遗留在车上被派出所的收了。9、证人张某1证实:2016年8月不知什么原因周某1们租好车,准备好刀、烟花后约人家开战,并叫余某喊我、刘某、小吴迪、吴某3、小罗顺、张某2、孙某等人去帮忙。我们坐吴某3的车与周某1、葛某1、小苗、张某3们汇合后,大家就开起三辆面包车和一辆越野车到碧阳二道,周某1就和对方联系打架地点,接着大家就跟着周某1们的车在碧阳二道找对方。途中,因有人发现对方在山上,大家就下车拿烟花朝山上放。放完后因发现山上没人,周某1又打电话问对方在哪里,对方说在碧阳二道上后,我们就到附近一隧道旁等对方。等了个把小时就发现对方二三十人提刀来了,我们就提起刀冲过去和对方拼刀。我还未和对方拼上,冲在前面的人就被对方打跑回来。接着对方又将我们的车全部砸坏,其中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越野车的轮胎被杀开不走,被警察拖走了。当天我们这边没人受伤,对方是否有人受伤不清楚。10、证人邵某证实: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孙某叫我出去打架,我就到东客站和孙某、周某1、小政、吴某3、葛某1、小观等二三十人汇合。当时孙某们准备了一辆越野车和三辆面包车,车上还放了一些刀子。大家汇合后就开车到碧阳二道找对方。在找的过程中,因有人发现对方在山上就朝山上放烟花,但后来发现山上根本没人。后来我们将车开到鹅顶山隧道附近一工地上,把刀些拿下来在路边等对方,其间,周某1还打电话问对方在哪里,敢不敢来开战。过了约两小时,对方二三十人就提刀从路边冲过来,放烟花冲我们,我们也提刀冲过去和对方打,因打不过大家就转身跑,接着对方就将我们车玻璃、车身砸了。后来对方听到警车声就跑了,我们就趁机将车开走,其中有两辆车轮胎被杀开不走被警察扣了。在打斗过程中双方都没人受伤。11、证人张某2证言: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周某1、王某1、范某等人开起两辆车去碧阳二道开战时,就叫我和小绍兴、孙某一起去。我们到碧阳二道中段后又来了两辆车,接着周某1就打电话问对方在那里,并相互对骂。挂了电话后我们就开车找对方,中途因有人发现对方在山上就朝山上放烟花,但山上根本没人,之后我们将车开到附近一工地处把刀拿下来等对方。过了一个多小时,对方就从对面走过来拿烟花冲我们,我和周某1、王某1、张某1、范某、吴某3、孙某、小绍兴、小亮儿、小海淘、小政、小刘波等二三十人就拿刀冲过去和对方打,因打不过对方,大家就转身往山上跑,对方就砸了我们的四辆车,其中有两辆我们开起跑了,另外两辆因轮胎被杀开不走被警察扣了。12、证人王某2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孙某打电话叫我去帮周某1打架,并开车来接我。我们到洪某找到周某1们后,周某1和范某就去拖了三十多把杀猪刀来,然后周某1就打电话叫其他人到碧阳二道鹅顶山隧道口汇合。我们到碧阳二道汇合后就开始分刀并在那里等对方。因未等到对方,我们就开车调头往鹅顶山隧道方向走。其间,周某1在和对方联系后就说对方在鹅顶山隧道出来约一公里的地方。过了两分钟,小西就看到对方二三十人拿着杀猪刀站在路边,我们就提刀下车冲过去,对方的人也提刀冲过来并拿着烟花冲我们,双方接触后就拿刀乱打乱拼。十多秒后我们这边的人就往后跑,对方就追打我们,并将我们四辆车全部砸坏。周某1看到后又喊大家冲上去和对方打,打了二十多秒后警车来了,双方就跑了。我们参与打架的人有周某1、孙某、张某3、张某2、小西、小苗、葛某1、小华耳等人。13、证人周某1证实:因范某以前被李某1点水坐牢,我和范某就喊李某1赔钱,李某1就答应赔。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李某1、陈磊等人遇到我和范某,双方为赔钱的事陈磊拿刀将我砍伤。过了一段时间,我和张某3、范某、张某4又将陈磊打伤。第三天下午李某1约我晚上到碧阳二道开战,我就叫孙某、吴某2、张某3、小成、常某喊人跟我去打架,并叫付某2帮我租了一辆面包车和一辆长丰猎豹越野车。之后我和小金、张某3就开车到洪某买了十根烟花,并到兰苑前门租了一辆长安面包车,然后三人各开一辆去把常某、小成、吴某2、孙某等人接起,并拖了三十多把刀一同到碧阳二道鹅顶山隧道出口处等李某1们,其间,我和李某1们还相互打电话问对方在哪里,并开起车去找李某1们。快到鹅顶山隧道前面点就看到有二十多个人提着刀在路边站起,我们就下车冲过去和李某1们打。我冲在前面和对方打时,我们的人都往后跑,于是我也跟着跑了。在跑的过程中,李某1们就把我们的车砸了。我们参与打架的有范某、张某3、孙某、小金、吴某2、小成、常某、葛某1、小结巴等三十多个人,对方的人都是李某1喊去的。14、证人余某证实:有一次周某1们因在苏荷酒吧和十八的人扯皮,双方就约起开站。打架的那天,周某1打电话叫我去帮忙,并且他们一个朋友开车来接我。当时我们在碧阳二道中间的一个山坡上等对方时,周某1们还准备了十多把杀猪刀放在那里。后来因对方没来大家就回去了。当天去的人有周某1、小华、付云、小苗、付某2、小伟、小成和小文等人。15、证人范某证实:2015年3月因李某1举报我吸食毒品被抓,2016年4月一天我出来后和周某1遇见李某1,我们就喊李某1赔钱,李某1就答应赔。当天晚上,我和周某1又遇到李某1、陈磊等人,双方因赔钱的事发生口角,陈磊拿刀将周某1砍伤。过了一段时间,我和张某3、周某1、张某4又打了陈磊一顿。当天晚上罗宇就约周某1第二天晚上到碧阳二道开战。第二天中午周某1、付某2等人去租借了四辆车,喊王某1买了头十根烟花,然后和张某3、葛某1、孙某、常某、吴某3、小幺乖、小跃、小鹏、小成、傻群、付云、张某4、小兵兵、小洪伟、小虎虎等三四十人一同坐车到南山拖了三十多把刀。晚上十点左右,我们就到碧阳二道中段路边等对方,其间,有一辆白色轿车开到我们前面说了声就是这些,砍掉后就开走了,我们就甩石头放烟花冲、砸那辆车。后来周某1打电话问对方在哪里并准备开车去找对方时,对方就从鹅顶山隧道冲过来,双方就拿烟花互冲,甩石头互打,接触后就拿刀互拼。一会儿我们因打不过就跑了,对方就将我们四辆车全砸了,其中,有两辆轮胎被杀开不走被鸭池派出所的扣了。当晚打架时双方都没有受伤,我们打架的刀在跑的过程中都丢在路上和山里了。16、证人孙某证实: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周某1叫我喊点人帮他和其他人开战,于是我就喊小培培、小平儿等八九个人,小培培和小平儿又各喊了几个人。后来周某1、范某、张某3、葛某1们带起刀,开起四辆车来把我们带到碧阳二道上找对方,但转了几圈都未找到。当我们到穿洞过来点时,发现路边有人站起,我们就提刀下去骂对方,突然对方的人就提着砍刀从包谷林里冲出来和我们对打。我们因打不过就全部跑了,对方就把我们四辆车砸了,其中有两个车轮胎被杀坏。后来对方听见警车来后就跑了,我们就把另两辆车开走了。当天我们去打架的有二三十人。17、证人葛某1证实:2016年8月左右的一天,张某3叫我到碧阳二道帮他们和罗宇等人开战,我们就开车到草提金家湾拖刀子,并到碧阳二道等对方,但不知什么原因对方又说不打了,我和张某3、孙某、小肥龙、魏某、周某1等二三十人就散了。过后的一天,张某3约起我、小建儿、小肥龙、范某等人分头去买刀、钢管做刀。过了二十天左右,周某1因被陈磊杀伤,就约陈磊们在碧阳二道打架。当天晚上凌晨左右,张某3、周某1、余某、孙某等人开车来喊我。当我们来到碧阳二道鹅顶山隧道附近一工地时,周某1、吴某3、范某、常某、小成、罗某、陈某2、卯海华、小肥龙等二三十人已经在那里了,旁边停起三个车。后来因不见对方来我们就开车走了。当走到居然之家岔路时就看到对方站在路边,我们就下车提起钢管、刀冲过去,对方四五十人也提刀冲过来放烟花冲我们,并和冲在前面的周某1、张某3、小虎等人互打。因我们人少,大家就全部跑了,对方就将我们的四辆车玻璃砸了,把小越野车和一辆面包车的轮胎杀坏。等对方离开后我们就把轮胎好的两辆车开走了。18、被告人陈磊供述:2016年6月左右的一天,因李某1点水让范某坐牢的事,周某1叫李某1赔钱。当天晚上我和李某1在老苏河酒吧遇到周某1,因赔钱的事李某1就拿刀给我将周某1砍伤,周某1们就约我们到碧阳二道开战。第一次我们放鸽子没去,第二次是2016年8月中旬因我在皇家国会出来被周某1等人打伤住院,于是我和李某1、马某、罗宇、小二们商量后就约周某1们出来开战。第二天,李某1约周某1们到碧阳二道开战后,打电话问我有刀、钢管没有,我说找不到后李某1就说只有现做。后来我、李某1、马某、罗宇、小二以及他们喊去的人就在碧阳二道把周某1们打败了,还砸了周某1们几辆车子,但没有打伤人,其中,罗宇是我喊起去的。我额头上的伤是公安机关在抓我的过程中被按爬到地上擦伤的。19、被告人罗宇供述:2016年因范某被李某1出卖而坐牢,周某1和范某就叫李某1赔钱。李某1答应赔钱的当天晚上,我和李某1、陈磊在老苏河酒吧遇到周某1们,陈磊为赔钱的事就拿刀砍伤周某1,周某1们就约李某1到碧阳二道开战,第一次我们放鸽子没去,第二次是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因陈磊从皇家国会出来被周某1等人打伤,我和李某1、陈磊、小龙、小杨们就商量约周某1们出来开战。第二天晚上李某1和周某1们约好后,陈磊就喊我到麻某十小那里汇合。我到麻某十小和李某1、陈磊、小龙以及他们喊来的周某2、杨某1、顾某、小龙、魏某、小帅、小杨、吴某1、杨某3、小孟某等三四十人汇合后就开起三辆车,带起李某1、陈磊们事先准备好的刀到碧阳二道找周某1们,其中,我和魏某、小帅是陈磊喊去的,其他人是李某1喊去的。我们到碧阳二道一工地旁边,李某1就打电话问对方在哪里,陈磊就拿刀分给大家,并在公路边等周某1们。后来我们与周某1们相遇后就提刀、钢管冲过去和周某1们拼刀,并放烟花冲对方。我才拼了两刀对方就被打跑了,接着我们就提刀砸对方开去的四辆车,我拿刀砍了一辆面包车左车门几下。打架时陈磊的手是吊起的,他是否参与打不清楚,在碧阳二道是陈磊拿刀分给杨某1们的。20、同伙李某1供述:三年前范某因我举报被警察抓,2016年范某出来后就和周某1们拿刀逼我赔钱。之后我和陈磊、罗宇、杨某1遇到范某、周某1,因赔钱的事陈磊就拿刀砍伤周某1。一个多月后的一天中午,杨某2说陈磊被周某1们砍伤,陈磊约周某1们出来打架,并叫我找点刀,于是我就分别联系安某和杨某2,叫杨某2到安某那里拿刀,并叫安某去帮忙打架。过了一两个小时,杨某2电话说陈磊已经买起钢管去做刀了。晚上十一点过,我接到杨某2的电话后就到麻某十小与陈磊、杨某2、周某2、金某、安某、小星等二十余人汇合。陈磊说他和周某1们约好在碧阳二道开战,还有一些人在那里等到的。当我们坐起两个车到碧阳二道鹅顶山隧道口时,杨某1开了一个皮卡车,魏某开了一辆轿车在那里等起了,皮卡车上还坐有顾某。后我们开车来到一工地旁,有人把刀抱到地下,每人捡一把。分完刀后我又看见陈磊喊来的罗宇、吴某1、赵某、党某、小耳朵等人,总共有三十多人。其间,我和罗宇、陈磊等人还电话问对方在哪里,并相互对骂。后来顾某开车去找对方被打跑回来后,我们就到一公交站台与对方相遇,大家就互拿烟花、震天雷冲、炸对方,接着就拿刀对打,当时李某2一个人冲在最前面,打了约二十秒钟,周某1们就跑了,我们就拿刀追。没有追到后人些就砸了周某1们的四辆车。对方看到车被砸又冲过来,我们又追过去,对方就调头跑了。我回来看到还有人在砸车时,就拿刀砍了一辆车上一下。接着有人喊警察来了我们就跑了。21、同伙顾某供述: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九点多钟,罗宇等人因要去帮陈磊打架,人和车不够用,叫我开租用的车送他们过去,当时吴某1还开起杨某1的车子装起一些人跟在后面。我们两辆车到碧阳二道隧道出口与陈磊们的两辆车汇合后,陈磊和罗宇就电话联系对方在哪里。接着陈磊就喊人些下车拿刀和烟花,并叫我们开车的人在车上等他们。然后罗宇、杨某1、杨某3、吴某1等十五六人拿着刀就跟着陈磊去找对方。约四五分钟就听见陈磊们与对方打得噼里啪啦的,打架的地方还看见冒烟花和听见砸车的声音,约一分钟左右就没有声音了。过了两分钟,我们按事先分工开车去接他们时,看见打架那里有三辆面包车和一辆越野车的玻璃被砸坏。后来吴某1打电话和陈磊联系后,我们就按陈磊的安排把车开到大水口里面停起就回家睡觉了。事后听陈磊、罗宇门们讲他们那天是和周某1们打架,原因是陈磊之前被周某1们打过。打架当天陈磊的手是用白布包起,是否吊在脖子上没注意。22、同伙杨某1供述: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九点左右,我和吴某1在老车站门口吃炒饭,陈磊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伤,已和对方约在碧阳二道开战,叫我去帮他打架,于是吴某1就开起我的贵F×××××号别克车和我去碧阳二道,当时顾某们还开起一辆白色车子在我们前面。我们到了碧阳二道出穿洞后就看见陈磊和他喊的罗宇、顾某、杨某3、小杨某2等二三十人站在路边,陈磊们就把事先准备好的二十多把刀及烟花分给我们,然后大家就提起刀跟着陈磊去找对方。当我们穿过公路发现对方后,陈磊就带头放烟花冲对方,并和对方拼刀。对方拼了两三下就跑,我们这边的人就提刀追,等我冲上去时对方已经朝山上跑了,我们追了头十米远就没有追了。之后大家又拿刀砸对方停在路边的车,我用刀杀了一辆面包车的前轮,并砸了右侧一块车窗玻璃。我记得被砸坏的有两辆面包车和一辆越野车。砸完后我们将刀丢在旁边的一工地上,我和杨某3、罗宇、吴某1就开车走了。当天我们这边的人未受伤,对方是否有人受伤不清楚。23、同伙周某2供述:2016年6月的一天,因范某被李某1点水坐牢,范某就找李某1赔钱。李某1答应赔钱的当天晚上,我、李某1、陈磊在苏荷门口遇到范某、周某1,因赔钱的事陈磊就拿刀将周某1砍跑。同年8月的一天晚上,陈磊因被周某1们打伤就约周某1们在碧阳二道开战,喊杨某1去帮忙打架。当时我和吴某1、杨某1在一起吃饭,杨某1就喊我们一起去。吃完饭后,杨某1和吴某1开车先去一下赌场,叫我等人来接。一会儿,李某1等人就开车来接我,并按陈磊的安排赶到碧阳二道隧道口找到陈磊、罗宇、杨某1、吴某1等人,路边的两辆车上还坐满了人。后陈磊和周某1们联系后就说对方约好到凌晨一点左右开战,于是我和杨某1、吴某1就开起车去海子街镇丁家寨赌场上班。过了一两个小时,陈磊打电话给我们后,吴某1开起车和我、杨某1赶到之前的位置找到陈磊、罗宇、李某1、顾某、赵某、杨某3、陈某1、小龙、主宏森、安某、小杨、李某2、党某等二三十人,旁边停了三辆车,顾某、陈某1及一个年龄大的各开一辆车。这时一个年青儿子把刀从车上抱下来后,陈磊和小杨就喊大家各拿一把砍刀,并喊顾某和一个人开车去打探一下周某1们在哪里。几分钟后顾某们回来讲周某1们在上面,陈磊就喊大家提刀抱着烟花上去。双方相遇后,陈磊就和一个人冲上去与周某1们对打,有几个人抱着烟花冲对方,我和赵某、杨某1、杨某3、吴某1等身体矮小的在后面。前面的人打了一两分钟对方就跑了,我们就追过去砸了对方停在路边的三辆面包车和一辆猎豹车,其中,我和几个人提着刀砍一辆面包车。打砸完后大家就坐车回家了。我们打架的刀子是陈磊准备的,开去的车除了我们这辆是杨某1家哥的外,其余都是陈磊找的。后来听陈磊说周某1们只是车子被砸坏,双方都没有人受伤。2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3月14日范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5、(2015)黔七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执行通知书:2015年9月2日陈磊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6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3月15日释放,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止。26、(2015)黔七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2015年11月23日罗宇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7、户籍证明:陈磊、罗宇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年龄构成要件。对于被告人陈磊提出其未邀约周某1斗殴,是李某1邀约的;斗殴刀具事先不是其准备的;到斗殴现场后其未分配斗殴刀具,也未电话联系周某1等人具体位置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罗宇及其同伙李某1、杨某1、顾某、周某2的供述,以及证人周某1的证言,能综合印证被告人陈磊、罗宇伙同李某1等人在商量邀约周某1等人斗殴后,是李某1与周某1先行约定斗殴地点,然后陈磊、李某1等人准备斗殴刀具,并分别邀约罗宇、王某3、周某2、顾某等人先后赶至斗殴现场,陈磊分发斗殴刀具,并与罗宇、李某1等人电话联系周某1等人具体位置,继而与周某1一方持械互殴,将周某1等人的车辆砸坏,造成车辆损失7,128元的事实。故对该辩解,部分采纳。对于被告人罗宇提出其未邀约顾某参与斗殴的辩解,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有同伙顾某供述其受罗宇邀约参与聚众斗殴,无其他证据佐证该事实,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宜认定罗宇邀约顾某参与犯罪。故对该辩解,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陈磊、罗宇提出事后与罗宇共同赔偿周某1等人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取得周某1谅解的辩解,经查,通过对陈磊、罗宇当庭提供的谅解书进行核实,被告人陈磊、罗宇与周某1等人聚众斗殴后,并未就周某1一方被砸毁的车辆损失进行实际赔偿,其庭上所提供的谅解书系在羁押期间,为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由罗宇要求周某1出具,该情节在告知陈磊、罗宇后,二被告人均无异议。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罗宇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磊、罗宇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磊、罗宇伙同李某1等人商量邀约周某1等人斗殴后,由李某1与周某1先行约定斗殴地点,陈磊、李某1等人准备斗殴刀具,并分别邀约罗宇、王某3、周某2、顾某等人赶至斗殴现场,陈磊分发斗殴刀具,并与罗宇、李某1等人电话联系周某1等人具体位置,继而与周某1一方持械互殴,将周某1等人的车辆砸坏,造成车辆损失7,128元,被告人陈磊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罗宇积极、主动参与聚众斗殴,系其他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各自的地位、作用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磊原因寻衅滋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宇原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磊、罗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磊、罗宇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黔七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陈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陈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加上原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磊的刑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原寻衅滋事罪先行羁押六个月十四天已折抵)。三、被告人罗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宇的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周玉英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