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连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437号被执行人刘连珍,农民。关于本院刑庭移送刘连珍盗窃罚金一案,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告人刘连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刘连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10月13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连珍于2017年8月15日自动将罚金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2)岚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刘连珍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