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生与被执行人孟连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生,孟连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7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生,男,现住孟连县XXX。被执行人:孟连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孟劳人仲裁字(2015)第4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永生与被执行人孟连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孟连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连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永生自1999年1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3050.1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合计3100.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孟连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3050.14元,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本院将执行标的3050.14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永生。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7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莲金 来源: